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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起诉保险公司判例,劳务公司起诉保险公司判例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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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去劳务市场雇佣孙某帮忙干活,孙从架子摔下骨折,是否工伤?

导读:朱某去劳务市场雇佣孙某帮忙干活,孙某从架子上摔下骨折,是否算工伤?该如何赔偿?

劳务公司起诉保险公司判例,劳务公司起诉保险公司判例怎么写

案例简述:

朱某自己安装光伏发电支架,人手不够,临时去劳务市场雇佣孙某帮忙干活,工资是一天一结,没有签订合同协议,孙某在架子上不慎坠落,身体三处骨折,其中肘关节粉碎性骨折,手术费药费康复费及生活费朱某已经支付了8万多,孙某去县医院法医门诊咨询可能是9级伤残,这样按照工伤处理的话,朱某一般情况下可以赔多少钱?不是工伤的话,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从描述中可以看出,朱某和孙某是临时的雇主和雇工的关系,没有牵涉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是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可见工伤认定适用于有期限长的、签有劳动合同的、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单位职工。

那么朱某和孙某的雇佣关系,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发生人身伤残事故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赔偿责任问题。

从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第1192条规定:

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关系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朱某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风险,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义务,导致孙某在干活过程中摔下来骨折,同时孙某也在劳动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自我保护的责任,但作为雇主的朱某已经主动帮助孙某垫付了8万多的手术医药费等,可以看作是积极的援助行为。

这个也是目前在很多城市中一些小型雇工和私人雇工很容易遇到的问题,也是让一些雇主很头痛的事情。

一、 不是单位的雇员无法按工伤确定,但是私人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题主描述的雇佣关系看,是一种私人雇工的短期用工行为。这种私人的雇佣用工方式如果在用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是不能按照工伤来确定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它说得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解决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所以私人的雇工不适用于工伤。但是既然私人也进行了雇工,那么在用工时,如果发生了意外故事,私人雇主也是要按责任的划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私人雇工发生意外事故如何赔偿。

既然私人雇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处理用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那么,私人雇工在用工的过程中真的发生了意外事故将如何处理呢?正如题主所提的问题一样。对于这类的意外事故,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办法来处理:

一是以积极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主要马上第一时间把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医院的理疗费,然后通知家属,说明出现意外事故的原因;二是寻得当地派出所等政府部门的介入调查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得出发生事故的原因,雇主和雇员分别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各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三是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参照,有两个,一个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既然私人雇工套不上《工伤保险条例》,那么赔偿范围和标准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范围和标准比较合适;四是按照最高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算出金额后,再依据公安部门作出的本次意外事故雇主和雇员所占的责任比例乘以赔偿总金额,就是本次意外事故的赔偿金额。(这里的责任比例和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相一致,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额,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额,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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