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损害责任情形,医疗保险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保险损害责任情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医疗保险损害责任情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物副作用肝肾损伤致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核心是从医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运用药物或者使用诊治疗方法错误。药物均有毒副作用,必须经过肝肾等脏器的解毒过滤,不然治病变成了致病。但是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及家属特殊药物约副作用及有可能造成哪方面损伤。比如强心药类的洋地黄族,平时用量需非常谨慎,还得经常关注肝肾功能变化,因为此类药物会引起蓄积中毒,意思就是每次使用量都在正常范围,但是连续用药三四天后,体内残余药量上升,致人中毒。
基本不会认为是医疗事故。原因很简单药物有治疗作用(正作用)但是同时也有副作用(反作用)这是基本常识。而肝肾损伤的原因是不是一定就是药物造成还是疾病本身的原因和进展造成?除非是故意而为之。如果明知患者已经有肝肾损伤而使用有明显肝肾损伤的药物,医生可能会受到问责。
医疗事故认定是有法定程序的,需要做医疗鉴定,所以,最重要的是保留证据,然后走鉴定程序。至于鉴定的依据,主要有几个方面:
1、治疗是否必要。很多药物都会有肝、肾损伤的风险,这时使用药物是否必要,是否正当是最基本的情况,也包括药品是否是真药,开药的医生是否有资格等。对于必须使用的药物,如果出了副作用,有时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不得已。
2、使用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程序,用药的副作用需要告知患者,这一点西药明显好于中药。太多的中药都在副作用一项中只写了未知,尚不清楚,对于使用了几千年的药物,这么写是很不负责任的。
3、在出现副作用时是否有过失:比如有没有叮嘱病人及时复查副作用;出现副作用时是否有处理不当。
4、肝、肾损伤的程度,如果只是轻微的损伤,对于病人影响有限,那么就不会认为是事故。
5、在治疗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其他药物或者治疗,特别是对于一些慢性病,长期用药过程中难免会有各种干扰,甚至病人的饮食、感染、饮酒,甚至感冒等也会影响到健康,我就见过一个肝移植到病人,说是吃药引起的肝硬化,后来发现长期饮酒,有乙肝病史,吃饭也不注意,自己家储存的粮食都有霉变的,这么多问题,可真多不好确定病因了。
经过以上评估,基本可以了解治疗过程是否有问题,最后提醒一下,副作用有时难以避免,也很难提前预测,但是药物都是经过反复权衡才批准用于治疗的,总体是治疗效果更明显,远远比副作用好,不能因为顾虑副作用就拒绝治疗,这是因噎废食,会耽误治疗的。
医疗事故是需要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看是否可以构成,该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才是权威认定,也是法律认可的,所以要想知道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申请鉴定。在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开具处方配药时,应当提前了解患者身体情况和患病情况,应当告知禁忌事项,当然医生应该对所使用的药物要明确了解,也应该一并告知患者。如果没有明确告知,即使药物是对症的,那医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而是构成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和结论都是不一样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疗保险损害责任情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疗保险损害责任情形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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